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guī)范(修訂稿)征求意見

    添加日期:2016年8月25日 閱讀:1523

    為提高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組織對《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guī)范》進行了修訂,起草了《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guī)范(修訂稿)》,現(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6年10月18日。

    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guī)范(修訂稿)

    第*章 總則

    第*條 為提高藥物非臨床研究的質量,確保研究資料的真實性、規(guī)范性和完整性,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為申請藥品注冊而進行的非臨床研究。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以下簡稱研究機構)應當遵守本規(guī)范。

    第二章 術語及其定義

    第三條 本規(guī)范所用術語定義如下:

    (一)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guī)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for non-clinical laboratory studies,簡稱GLP),系指有關非臨床研究機構運行管理和非臨床研究項目實施的質量管理體系。

    (二)非臨床研究,系指為評價藥物安全性,在實驗室條件下,用實驗系統(tǒng)進行的各種毒性試驗,包括安全藥理試驗、單次給藥的毒性試驗、重復給藥的毒性試驗、生殖毒性試驗、遺傳毒性試驗、致癌性試驗、局部毒性試驗、免疫原性試驗、依賴性試驗、毒代動力學試驗及與評價藥物安全性有關的其它試驗。

    (三)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系指具備開展非臨床研究的人員、設施設備及質量管理體系等條件,從事藥物非臨床研究的實驗室。

    (四)多場所研究,系指在不同研究機構或同一研究機構中地域相隔較遠的不同場所內共同實施完成的研究項目。該類研究只有一個實驗方案、專題負責人和總結報告,專題負責人和實驗系統(tǒng)所處的研究機構為“主研究場所”,其他負責實施研究中部分工作的研究機構為“分研究場所”。

    (五)機構負責人,系指依照本規(guī)范要求全面負責某一非臨床研究機構的組織和運行管理的人員。

    (六)專題負責人,系指全面負責組織實施某項專題研究的人員。

    (七)主要研究者,系指在多場所研究中,代表專題負責人在分研究場所實施實驗研究的人員。

    (八)委托方,系指委托非臨床研究機構進行非臨床研究的單位或個人。

    (九)質量保證部門,系指非臨床研究機構內履行質量保證工作職能的部門。

    (十)標準操作規(guī)程,系指描述研究機構運行管理以及實驗操作的程序性文件。

    (十一)主計劃表,系指在非臨床研究機構中對研究項目的工作負荷和進程進行管理的信息匯總表。

    (十二)實驗方案,系指詳細描述某一非臨床研究項目的目的、實驗設計、實施方法等內容的書面文件,也包括其變更文件。

    (十三)實驗方案變更,系指在實驗方案批準之后,針對實驗方案的內容所做的修改。

    (十四)偏離,系指非故意的或由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的不符合實驗方案或標準操作規(guī)程要求的情況。

    (十五)實驗系統(tǒng),系指用于非臨床研究的動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器官、組織、細胞、基因等。

    (十六)受試物/供試品,系指通過非臨床研究進行安全性評價的物質。

    (十七)對照品,系指與受試物進行比較的物質。

    (十八)溶媒,系指用以混合、分散或溶解受試物、對照品,以便于將其給予實驗系統(tǒng)的媒介物質。

    (十九)批號,系指用于識別“批”的一組數(shù)字或字母加數(shù)字,以保證受試物或對照品的可追溯性。

    (二十)原始數(shù)據(jù),系指在第*時間獲得的,記載研究工作的原始記錄和有關文書或材料,或經(jīng)確認的副本,包括工作記錄、各種照片、縮微膠片、計算機打印資料、磁性載體、自動化儀器記錄的資料等。

    (二十一)標本,系指來源于實驗系統(tǒng)、用于分析、測定或保存的材料。

    (二十二)研究開始日期,系指專題負責人簽字批準實驗方案的日期。

    (二十三)研究完成日期,系指專題負責人簽字批準總結報告的日期。

    (二十四)計算機化系統(tǒng),系指由計算機系統(tǒng)控制的一組硬件與軟件,共同執(zhí)行一個或一組特定的功能。

    (二十五)驗證,系指證明某流程能夠持續(xù)滿足預期目的和質量屬性的活動。

    (二十六)電子數(shù)據(jù),系指任何以電子形式表現(xiàn)的文本、圖表、數(shù)據(jù)、聲音、圖像等信息,它的建立、修改、備份、維護、歸檔、檢索或分發(fā)是由計算機化系統(tǒng)來完成的。

    (二十七)電子簽名,是指用于代替手寫簽名的一組計算機代碼,它與手寫簽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十八)審計跟蹤,系指按照時間順序對系統(tǒng)活動進行連續(xù)記錄,該記錄足以重建、回顧、檢查系統(tǒng)活動的過程,以便于掌握任何可能影響*終結果的活動及操作環(huán)境的改變。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研究機構應建立完善的組織管理體系,配備機構負責人、質量保證部門和相應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 研究機構的工作人員,至少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受過與其工作相關的教育或專業(yè)培訓,具備所承擔工作需要的知識、工作經(jīng)驗和業(yè)務能力;

    (二)掌握本規(guī)范中與其工作相關的要求,并嚴格執(zhí)行;

    (三)嚴格執(zhí)行與所承擔工作有關的標準操作規(guī)程,對研究中發(fā)生的標準操作規(guī)程的偏離情況應及時記錄并向專題負責人或主要研究者書面報告;

    (四)嚴格執(zhí)行實驗方案的要求,及時、準確和清楚地記錄原始數(shù)據(jù),并對原始數(shù)據(jù)的質量負責,對研究中發(fā)生的實驗方案的偏離情況應及時記錄并向專題負責人或主要研究者書面報告;

    (五)根據(jù)工作崗位的需要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大限度地降低工作人員的安全風險,同時確保受試物、對照品和實驗系統(tǒng)不受化學性、生物性或放射性污染;

    (六)定期進行體檢,出現(xiàn)健康問題時,為確保研究的質量,應避免參與可能影響研究的工作。

    第六條 機構負責人全面負責本研究機構的運行管理,應至少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保研究機構的工作符合本規(guī)范的要求;

    (二)確保研究機構具有足夠數(shù)量、具備資質的人員,符合本規(guī)范要求的設施、儀器設備及材料,以保證研究項目及時、正常地運行;

    (三)確保建立工作人員的教育背景、工作經(jīng)歷、培訓情況、崗位描述等資料,并歸檔保存、及時更新;

    (四)確保工作人員清楚地理解自己的職責及所承擔的工作內容,如有必要應提供與這些工作相關的培訓;

    (五)確保建立適當?shù)摹⒎霞夹g要求的標準操作規(guī)程,并確保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標準操作規(guī)程,所有新建和修改后的標準操作規(guī)程需經(jīng)機構負責人簽字批準方可生效,其原始文件作為檔案進行保存;

    (六)確保在研究機構內建立質量保證程序,由獨立的質量保證人員執(zhí)行,并確保其按照本規(guī)范的要求履行質量保證職責;

    (七)確保制定主計劃表并及時進行更新,確保定期對主計劃表歸檔保存。主計劃表應至少包括研究名稱和/或代號、受試物名稱和/或代號、實驗系統(tǒng)、研究類型、研究開始時間、研究狀態(tài)、專題負責人姓名、研究委托方、涉及多場所研究時還應包括分研究場所及主要研究者的信息,以便掌握研究機構內所有非臨床研究工作的進展及資源分配情況;

    (八)確保在研究開始前為每項研究指定一名具有適當資質、經(jīng)驗并接受過培訓的專題負責人,專題負責人的更換必須按照制定的程序進行并予以記錄。

    (九)作為分研究場所的機構負責人,在多場所研究的情況下,應指定一名具有合適的資質、培訓經(jīng)歷和經(jīng)驗的主要研究者來負責相應的實驗工作。主要研究者的更換要按照制定的程序進行并予以記錄存檔;

    (十)確保質量保證部門的報告被及時處理,并采取必要的糾正和/或預防措施;

    (十一)確保受試物、對照品具備必要的質量特性信息,并指定專人負責受試物、對照品的管理;

    (十二)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的管理;

    (十三)確保計算機化系統(tǒng)適用于其使用目的,并且依照本規(guī)范要求進行驗證、使用和維護;

    (十四)確保研究機構定期參加必要的檢測實驗室能力驗證和比對活動。

    (十五)在多場所研究中,分研究場所的機構負責人,應履行以上所述除第(八)項要求之外的所有責任。

    第七條 研究機構應設立獨立的質量保證部門,以保證研究的運行管理符合本規(guī)范要求。

    質量保證人員的職責應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存正在實施中的研究的方案副本、現(xiàn)行標準操作規(guī)程的副本,并及時獲得主計劃表的副本;

    (二)審查實驗方案是否符合本規(guī)范的要求,審查工作應記錄歸檔;

    (三)根據(jù)研究的內容和持續(xù)時間制定檢查計劃,對每項研究實施檢查,以確認所有研究均按照本規(guī)范要求進行,并記錄檢查的內容、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的建議等;

    (四)定期檢查研究機構的日常管理狀況,以確認研究機構的工作按照本規(guī)范要求進行;

    (五)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任何問題、提出的建議應有跟蹤檢查并核實整改結果;

    (六)以書面形式及時向機構負責人和/或專題負責人報告檢查結果;對于多場所研究,分研究場所的質量保證人員還需將檢查結果報告給其研究機構內的主要研究者和機構負責人,以及主研究場所的機構負責人、專題負責人和質量保證人員;

    (七)審查總結報告,以確認其準確完整地描述了研究的方法、程序、結果,真實全面地反映研究的原始數(shù)據(jù);簽署質量保證聲明,明確陳述檢查的內容和檢查時間,以及檢查結果報告給機構負責人、專題負責人、主要研究者(多場所研究情況下)的日期。

    第八條 專題負責人作為研究**的控制者,全面負責研究的實施。專題負責人的職責至少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以簽署姓名和日期的方式批準實驗方案和方案變更,并確保質量保證人員、實驗人員及時獲得方案和方案變更的副本;

    (二)及時提出修訂、補充標準操作規(guī)程相關的建議;

    (三)確保實驗人員了解方案和方案變更、掌握相應標準操作規(guī)程的內容,并遵守其要求;確保及時記錄研究中發(fā)生的任何實驗方案和/或標準操作規(guī)程的偏離情況,并評估這些情況對研究數(shù)據(jù)的質量和完整性造成的影響,必要時應采取糾正措施;

    (四)掌握研究工作的進展,確保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原始數(shù)據(jù);

    (五)及時處理質量保證部門提出的問題,確保研究工作符合本規(guī)范要求;

    (六)確保研究中所使用的儀器設備、計算機化系統(tǒng)得到確認或驗證,且處于適用狀態(tài);

    (七)確保研究中給予實驗系統(tǒng)的受試物、對照品制劑得到充分的檢測,以保證其穩(wěn)定性、濃度或均一性符合研究要求;

    (八)確?偨Y報告真實、完整地反映了原始數(shù)據(jù),并在總結報告中簽署姓名和日期予以批準,同時提供研究遵從本規(guī)范的聲明;

    (九)確保在研究實施過程中和/或完成的同時(包括終止時),實驗方案、總結報告、原始數(shù)據(jù)、標本、受試物和/或對照品的留樣樣品等所有與研究相關的材料被完整地歸檔保存;

    (十)在多場所研究中,確保實驗方案和總結報告中明確說明研究所涉及的主要研究者、主研究場所、分研究場所分別承擔的任務;

    (十一)多場所研究中,主要研究者應確保其所承擔部分的實驗工作按照本規(guī)范要求。

    第四章 設施

    第九條 研究機構應根據(jù)所從事的非臨床研究的需要建立相應的設施,并確保設施的環(huán)境條件滿足工作的需要。各種設施應布局合理、運轉正常,并具有必要的功能劃分和區(qū)隔,以有效地避免可能對研究造成的干擾。

    第十條 具備能夠滿足研究需要的動物設施,并能根據(jù)需要調控溫度、濕度、空氣潔凈度、通風和照明等環(huán)境條件。動物設施的條件應與所使用的實驗動物級別相符,其布局應合理,以防止實驗系統(tǒng)、受試物、廢棄物等之間發(fā)生相互污染。

    動物設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同種屬動物能夠得到有效的隔離;

    (二)同一種屬不同研究的動物應能夠得到有效的隔離,以防止不同的受試物、對照品之間可能產生的交叉干擾;

    (三)具備動物的檢疫和患病動物的隔離、治療設施;

    (四)當受試物和/或對照品含有揮發(fā)性、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等物質時,研究機構應為此研究提供單獨的、有效隔離的動物設施,以避免對其他研究造成不利的影響。

    (五)具備清洗消毒設施;

    (六)具備飼料、墊料、籠具及其它實驗用品的存放設施,易腐敗變質的用品應有適當?shù)谋9艽胧?

    第十一條 與受試物和對照品相關的設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受試物和對照品的接收、保管、配制及配制后制劑保管的獨立房間或區(qū)域,并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以避免受試物和對照品發(fā)生交叉污染或相互混淆;相關的設施應滿足不同受試物、對照品對于貯藏溫度、濕度、光照等環(huán)境條件的要求,以確保受試物和對照品在有效期內保持穩(wěn)定;

    (二)受試物和對照品及其制劑的保管區(qū)域與實驗系統(tǒng)所在的區(qū)域應有效地隔離,以防止其對研究產生不利的影響;

    (三)受試物和對照品及其制劑的保管區(qū)域應有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確保受試物和對照品及其制劑在貯藏保管期間的安全。

    第十二條 檔案保管的設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檔案保管設施應有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未經(jīng)授權批準的人員接觸檔案,存儲電子檔案的計算機化系統(tǒng)應具備阻止非授權訪問和病毒防護等安全措施;

    (二)檔案保管設施應根據(jù)檔案貯藏條件的需要配備必要的設備,以確保檔案的質量和完整性;

    (三)對于有特定環(huán)境條件調控要求的檔案保管設施,應進行充分的監(jiān)測。

    (四)檔案保管設施應具備必要的災害預防及處置設備,*大限度地控制火、水、蟲、鼠、電力中斷等可能發(fā)生的災害對檔案的損壞。

    第十三條 研究機構應具備收集和處置實驗廢棄物的設施,對于不在研究機構內處置的廢棄物應具備暫存或轉運的條件。

    第五章 儀器設備和實驗材料

    第十四條 研究機構應根據(jù)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其性能必須滿足使用目的,放置地點合理,并定期進行清潔、保養(yǎng)、測試、校準、確認或驗證。

    第十五條 用于數(shù)據(jù)采集、傳輸、儲存、處理、歸檔等的計算機化系統(tǒng)(或包含有計算機系統(tǒng)的設備)應進行驗證。電子數(shù)據(jù)必須具有完整的審計跟蹤和電子簽名,才能被視為原始數(shù)據(jù)。

    第十六條 對于儀器設備,應有標準操作規(guī)程詳細說明各儀器設備的使用與管理要求,對儀器設備的使用、清潔、保養(yǎng)、測試、校準、確認或驗證以及維修等應予以詳細記錄并歸檔保存。

    第十七條 受試物和對照品的使用和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研究所使用的受試物和對照品,應有專人保管,有完善的接收、登記和分發(fā)的手續(xù),每一批的受試物和對照品的批號、穩(wěn)定性、含量或濃度、純度及其它理化性質應有記錄,對照品為市售商品時,可使用其標簽或說明書內容;

    (二)受試物和對照品的貯存保管條件應符合其特定的要求,貯存的容器在保管、分發(fā)、使用時應有標簽,標明品名或縮寫名、代號或化學文摘登記號(CAS)、批號、有效期和貯存條件等信息;

    (三)受試物和對照品在分發(fā)過程中應避免污染或變質,并記錄分發(fā)、歸還的日期和數(shù)量;

    (四)當受試物和對照品需要與溶媒混合時,應確保受試物和對照品制劑處于穩(wěn)定狀態(tài)。對于每一項研究,還應定期測定混合物制劑中受試物和對照品的濃度、均一性。

    (五)研究所使用的每一個批號的受試物和對照品均應留取足夠的樣本以備重新分析的需要,并在研究實施過程中或研究完成的同時作為檔案予以歸檔保存。

    第十八條 實驗室的試劑和溶液等均應貼有標簽,標明品名、濃度、貯存條件、配制日期及有效期等。研究中不得使用變質或過期的試劑和溶液。在充分評估和分析的基礎上,有效期可以適當**,但必須記錄評估和分析的過程并歸檔。

    第六章 實驗系統(tǒng)

    第十九條 非動物實驗系統(tǒng)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實驗系統(tǒng)的來源、數(shù)量(體積)、質量屬性、接收日期等應予以詳細記錄,并在合適的環(huán)境條件下保存和操作使用,在使用前應開展適用性評估,如出現(xiàn)質量問題應給予適當?shù)奶幚聿⒅匦略u估其適用性。

    第二十條 動物實驗系統(tǒng)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詳細記錄實驗動物的來源、到達日期、數(shù)量、健康情況等信息;新進入設施的動物應進行隔離和檢疫,以確認其健康狀況滿足研究的要求;研究過程中實驗動物如出現(xiàn)患病等情況時,應及時給予隔離、治療等處理,診斷、治療等相應的措施應予記錄。

    (二)實驗動物在**給予受試物、對照品前,應有足夠的時間適應實驗環(huán)境。

    (三)實驗動物應有合適的個體識別標識,以避免實驗動物的不同個體在移出或移入時發(fā)生混淆。

    (四)實驗動物所處的環(huán)境及相關用具應定期清潔、消毒以保持衛(wèi)生。動物飼養(yǎng)室內使用的清潔劑、消毒劑及殺蟲劑等,不得影響實驗結果,并應詳細記錄其名稱、濃度、使用方法及使用的時間等。

    (五)動物的飼料、墊料和飲水應定期檢驗,確保其符合營養(yǎng)和/或污染控制標準,其檢驗結果應作為原始數(shù)據(jù)歸檔保存。

    第七章 標準操作規(guī)程

    第二十一條 研究機構應制定與其業(yè)務相適應的標準操作規(guī)程,以確保數(shù)據(jù)的質量和完整性。公開出版的教科書、文獻、生產商制定的用戶手冊等技術資料可以作為標準操作規(guī)程的補充說明加以使用。需要制定的標準操作規(guī)程通常包括但不**于以下方面:

    (一)標準操作規(guī)程的制定、修訂和管理;

    (二)質量保證程序;

    (三)受試物和對照品的接收、標識、保存、處理、配制、領用及取樣分析;

    (四)動物房和實驗室的準備及環(huán)境因素的調控;

    (五)實驗設施和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校正、使用和管理;

    (六)計算機化系統(tǒng)的安全、驗證、使用、管理、變更控制和備份;

    (七)實驗動物的運輸、接收、檢疫、編號及飼養(yǎng)管理;

    (八)實驗動物的觀察記錄及實驗操作;

    (九)各種實驗樣品的采集、各種指標的檢查和測定等操作技術;

    (十)瀕死或死亡動物的檢查處理;

    (十一)動物的解剖、組織病理學檢查;

    (十二)標本的采集、編號和檢驗;

    (十三)各種實驗數(shù)據(jù)的管理和處理;

    (十四)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制度;

    (十五)動物尸體及其它廢棄物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標準操作規(guī)程及其修訂版需機構負責人批準后方可生效。失效的標準操作規(guī)程除其原始文件歸檔保存之外,其余副本均應及時銷毀。

    第二十三條 標準操作規(guī)程的制定、修訂、批準、生效的日期及分發(fā)、銷毀的情況均應記錄并歸檔保存。

    第二十四條 標準操作規(guī)程的分發(fā)和存放應確保工作人員使用方便。研究過程中發(fā)生的任何標準操作規(guī)程的偏離情況,都應加以記錄、保存并報告給專題負責人,在多場所研究的情況下還應報告給負責相關實驗的主要研究者。其對研究數(shù)據(jù)的質量和完整性造成的影響應給予評估,如有必要專題負責人或主要研究者應授權采取糾正措施。

    第八章 研究工作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 每項研究均應有專題名稱或代號,并在研究相關的文件資料及實驗記錄中統(tǒng)一使用該名稱或代號。實驗中所采集的各種樣本均應標明該研究名稱或代號、樣本編號和收集日期。

    第二十六條 每項研究開始前,均應起草一份實驗方案,由質量保證部門對其符合本規(guī)范要求的情況進行審查并經(jīng)專題負責人批準之后方可生效,專題負責人批準的日期作為研究的開始日期。接受委托的研究,實驗方案應經(jīng)委托方認可。

    第二十七條 需要修改實驗方案時應做出實驗方案變更,并經(jīng)質量保證部門審查,專題負責人批準。實驗方案變更應包含變更的內容、理由及日期,并與原實驗方案一起保存。所有無法預見的、非故意的未按照實驗方案要求進行的情況,均應作為實驗方案偏離及時記錄,并報告給專題負責人,在多場所研究的情況下還應報告給負責相關實驗的主要研究者。其對研究數(shù)據(jù)的質量和完整性造成的影響應給予評估,如有必要專題負責人或主要研究者應授權采取糾正措施。

    第二十八條 實驗方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研究的名稱或代號及研究目的;

    (二)所有參與研究的研究機構和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

    (三)專題負責人和參加實驗的主要工作人員姓名,多場所研究的情況下應明確負責各部分實驗工作的實驗場所、主要研究者姓名及其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四)研究所依據(jù)的實驗標準、技術指南或文獻以及研究所遵守的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guī)范;

    (五)受試物和對照品的名稱、縮寫名、代號、批號、穩(wěn)定性、濃度、含量、純度、組份等有關理化性質及生物特性;

    (六)實驗系統(tǒng)及選擇理由;

    (七)實驗系統(tǒng)的種、系、數(shù)量、年齡、性別、體重范圍、來源、等級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八)實驗系統(tǒng)的識別方法;

    (九)實驗的環(huán)境條件;

    (十)飼料、墊料、飲用水等的名稱或代號、來源、批號以及主要控制指標;

    (十一)研究用的溶媒、乳化劑及其它介質的名稱、批號、有關的理化性質或生物特性;

    (十二)受試物和對照品的給藥途徑、方法、劑量、頻率和用藥期限及選擇的理由;

    (十三)各種指標的檢測方法和頻率;

    (十四)數(shù)據(jù)統(tǒng)計處理方法;

    (十五)檔案的保存地點。

    第二十九條 參加研究的工作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實驗方案和相應的標準操作規(guī)程,記錄實驗產生的所有數(shù)據(jù),并做到及時、直接、準確、清楚和不易消除,同時需注明記錄日期,記錄者簽名。記錄的數(shù)據(jù)需要修改時,應保持原記錄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的理由及修改日期,修改者簽名。電子數(shù)據(jù)的生成、修改也應符合以上要求。

    第三十條 當研究中進行病理學同行評議工作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病理學同行評議工作應在實驗方案或方案變更中詳細描述;

    (二)病理學同行評議的過程,以及復查的標本和文件應詳細記錄并可追溯;

    (三)應制定同行評議病理學家和專題病理學家意見分歧時的處理程序;

    (四)同行評議后的結果與專題病理學家的初始診斷結果有重要變化時,應在總結報告中論述說明;

    (五)總結報告中應注明同行評議病理學家的姓名、資質和單位。

    第三十一條 所有研究均應有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經(jīng)質量保證部門審查,*終由專題負責人簽字批準,批準日期作為研究完成的日期。

    第三十二條 總結報告批準后,需要修改或補充時,應以修訂文件的形式予以修改或補充,詳細說明修改或補充的內容、理由,并經(jīng)質量保證部門審查,由專題負責人簽署姓名和日期予以批準。為了滿足注冊申報要求修改總結報告格式的情況不屬于總結報告的修訂。

    第三十三條 總結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一)研究的名稱、代號及研究目的;

    (二)所有參與研究的研究機構和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

    (三)研究所依據(jù)的實驗標準、技術指南或文獻以及研究所遵守的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guī)范;

    (四)研究起止日期;

    (五)專題負責人、主要研究者以及參加工作的人員姓名和承擔的工作內容;

    (六)受試物和對照品的名稱、縮寫名、代號、批號、穩(wěn)定性、含量、濃度、純度、組分及其它質量特性、受試物和對照品制劑的分析結果;

    (七)實驗系統(tǒng)的種、系、數(shù)量、年齡、性別、體重范圍、來源、動物合格證號、接收日期和飼養(yǎng)條件;

    (八)受試物和對照品的給藥途徑、劑量、方法、頻率和給藥期限;

    (九)受試物和對照品的劑量設計依據(jù);

    (十)各種指標檢測方法和頻率;

    (十一)分析數(shù)據(jù)所采用的統(tǒng)計方法;

    (十二)結果和結論;

    (十三)檔案的保存地點;

    (十四)所有影響研究數(shù)據(jù)的質量和完整性的情況;

    (十五)由質量保證部門簽署的質量保證聲明;

    (十六)由專題負責人簽署的、陳述研究符合本規(guī)范的聲明;

    (十七)多場所研究的情況下,總結報告還應包括主要研究者簽署姓名、日期的相關實驗部分的報告。

    第九章 資料檔案

    第三十四條 專題負責人應確保研究所有的資料,包括:實驗方案的原件、原始數(shù)據(jù)、標本、相關檢測報告、留樣受試物和對照品、總結報告的原件以及研究有關的各種文件,在研究實施過程中和/或研究完成的同時,按標準操作規(guī)程的要求整理后,作為研究檔案予以保存。

    第三十五條 研究被取消或終止時,專題負責人應對實驗方案做出變更,說明取消或終止的原因和終止的方法,并將已經(jīng)生成的上述研究資料作為研究檔案予以保存。

    第三十六條 其他不屬于專題研究檔案范疇的資料,包括:質量保證部門所有的檢查記錄及報告、主計劃表、工作人員的教育背景、工作經(jīng)歷、培訓情況、獲準資質、崗位描述的資料、儀器設備及計算機化系統(tǒng)的相關資料、研究機構的人員組織結構文件、所有標準操作規(guī)程的歷史版本文件、環(huán)境條件監(jiān)測數(shù)據(jù)等,均應定期予以歸檔保存。具體的歸檔時限、負責人員應在標準操作規(guī)程中做出明確要求。

    第三十七條 檔案應由機構負責人指定的專人按標準操作規(guī)程的要求進行管理,并對其完整性負責,同時應建立檔案索引以便于檢索。任何檔案出入檔案設施的過程均應得到完整、準確的記錄。

    第三十八條 檔案的保存期限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作為注冊申報材料遞交的研究,其檔案保存期應在藥物上市后至少五年。

    (二)未用于注冊申報材料的研究(如終止的研究),其檔案保存期為總結報告批準日后至少兩年。

    (三)其他不屬于研究檔案范疇的資料應在其生成后保存至少十年。

    第三十九條 檔案保管期滿時,可對檔案采取包括銷毀在內的必要處理,所采取的處理措施和過程應依照標準操作規(guī)程進行,并有完整、準確的記錄。在可能的情況下,研究檔案的處理應得到研究委托方的同意。

    第四十條 檔案設施應具備必要的保管條件,以確保所有檔案得到*大限度的有效保管。對于質量容易變化的檔案,如組織器官、電鏡標本、血液涂片、受試物和對照品留樣樣品等,其保存期應以能夠進行有效評價為期限。對于電子數(shù)據(jù),需要保證其安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應當建立數(shù)據(jù)備份與恢復的操作規(guī)程,以確保存儲的數(shù)據(jù)可供調用,其保存時間與文字檔案保存時限的要求一致。

    第四十一條 當研究機構出于停業(yè)等原因不再執(zhí)行本規(guī)范之要求、且沒有合法的繼承者時,其保管的檔案應轉移到研究委托方的檔案設施或委托方指定的檔案設施中進行保管,直至檔案*終的保管期限。接收轉移檔案的檔案設施應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范的要求對其接收的檔案進行有效的管理并接受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十章 委托方

    第四十二條 委托方作為研究工作的發(fā)起者和研究結果的申報者,需承擔以下責任:

    (一)委托方應理解本規(guī)范的要求,特別是涉及研究機構負責人、專題負責人、主要研究者職責的要求。如果研究的一部分工作被委托方分包給研究機構之外的其他實驗組織,委托方應知曉整個研究的責任,包括原始數(shù)據(jù)和總結報告的有效性的責任,仍然由專題負責人承擔。

    (二)當委托方委托一項非臨床研究的時候,委托方應通過考察等方式進行評估,以確認研究機構能夠遵守本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研究。

    (三)在研究開始之前,實驗方案應得到委托方的認可。

    (四)委托方應告知研究機構受試物和/或對照品的相關安全信息,以確保研究機構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避免人身健康和/或環(huán)境安全的潛在風險。

    (五)本規(guī)范在第十七條(一)、(二)和第二十八條(五)的內容中明確了對受試物、對照品特性的要求。委托方應確保其提供的用于研究的受試物、對照品的這些特性持續(xù)穩(wěn)定。對受試物和/或對照品的特性進行檢測的工作可由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研究機構完成。在研究的總結報告中,應明確說明受試物、對照品的特性、實施這些檢測的研究機構以及檢測工作是否遵從本規(guī)范要求。

    第十一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實施對研究機構的檢查。

    第四十四條 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申請藥品注冊而進行的非臨床研究,都應接受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研究機構不遵守本規(guī)范、行為對研究結果的有效性產生了不良影響或者已給予的處理措施未能促使研究機構全面遵守本規(guī)范的要求,根據(jù)具體情節(jié)對研究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收回認證批件。

    第四十六條 研究機構對于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違反本規(guī)范的情況,應按要求積極采取整改措施,并向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交整改報告。

    第四十七條 研究機構在被收回認證批件期間所開展的非臨床研究不得用于注冊申報;被收回認證批件的研究機構應對研究資料采取妥善的保管措施。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guī)范由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guī)范自201*年*月*日起施行,原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guī)范》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芳芳    www.pndqq.cn    2016-8-25 14: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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